章然胜诉案例:四川省某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责令履职
案情简介
樊先生是成都市某村村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修建有一处厂房。2017年,该县因进行某快速通道建设项目而实施征收,樊先生的厂房被划入征收范围。因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2月19日,当地镇政府组织人员将樊先生及其妻子加以控制,并对樊先生家的厂房实施强制拆除。遭遇强拆后,樊先生不知道接下来还会遭受怎样的“待遇”,因此备受煎熬。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樊先生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起拆迁纠纷。于是慕名找到北京律师,委托王维雪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办案经过
鉴于樊先生的厂房已被强拆,情势紧迫,王维雪律师介入后,迅速针对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强拆行为的违法性开启调查取证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在房屋被违法强拆时,樊先生及妻子的人身自由遭受威胁,财产也受到严重损失。王维雪律师立即指导樊先生之子向某县公安局拨打报警电话。但是,某县公安局并没有对报警事项作出任何调查和答复,严重构成行政不作为。于是王维雪律师立即协助樊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县公安局对报警事项立案处理。
案件结果 胜诉!
庭审中,王维雪律师指出: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二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是某县公安局在接到原告的报警后,没有依法调查立案查处,属于行政不作为。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王维雪律师据理力争,县公安局最终败下阵来。法院支持了王维雪律师的观点,责令县公安局对樊先生的报警事项作出处理。

